在卖淫店里当收银员也很有可能会被判刑,但卖淫嫖娼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组织卖淫嫖娼的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收银员对此店主要从事卖淫活动的这种行为并不知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会追究收银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收银员是主要组织者,肯定会被判刑。
在卖淫店里当收银员可能会被判刑的,因为收银员收费是直接参与者。但对于收银员可能会按照从犯处理,除非收银员是组织卖淫的主要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
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罪,所以卖淫、嫖娼只是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犯罪。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现在有很多的卖淫店,可能都是伪装成美容院,足疗店以及其他各种娱乐场所,实际里开展的就是卖淫嫖娼的活动,但是,不排除有一部分基层职工对此确实不知情。意思就是,会不会追究收银员的法律责任,取决于收银员有没有组织参与卖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