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章,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规章,“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章,“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