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工作,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规律,正确处理总量与效益关系,科学合理确定供地规模、结构、布局、时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按照城乡统筹、节约集约、 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供地结构,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