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死刑执行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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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及死刑的执行方式 本文介绍了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包括罪犯怀孕、发现可能有其他犯罪、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判决可能有错误以及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立功表现等;同时介绍了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枪决或注射等方法,并强调了执行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和公布情况。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一、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罪犯正在怀孕的;
(2)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形的;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1、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3、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延伸阅读
结语: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包括:罪犯怀孕、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量刑、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如发现上述情形之一,需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法院,由其裁定。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枪决和注射,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的命令由院长签发,执行前需通知检察院监督。执行可在刑场或指定场所内进行,执行前需确认身份、遗言等,如发现错误应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法院裁定。执行后应公布但不示众,同时书记员需记录并报告最高法院,执行后需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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