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 13% 、9% 、6% 和零税率。每种税率适用的 应税销售行为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13%税率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二)适用9%税率的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 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税率为 9% :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酪、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界定。
( 1) 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9% 。
( 2 ) 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 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 物油不属千食用植物 油征收范围, 适用 13% 的增值税税率。
( 3 ) 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中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 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 4 )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一巴氏杀菌乳》生产的巴氏杀菌乳 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灭菌乳》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衣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9%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调制乳》生产的调制乳, 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 应按照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5 )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中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 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 6 ) 淀粉不属千农业产品的范削, 应按照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7 )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黏虫板、卷帘机属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衣机范围, 适用 9%的增值税税率。
( 8 )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千农机 , 适用 9%的增值税税率。
( 9 )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
境外图书, 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的“图书” , 适用 9%的增值税税率。
( 10 ) 动物骨粒属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规定的动物类 ” 其他动物组织”, 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9% 。
适用 9%增值税税率的货物范围:
(1 ) 农产品, 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生产的灭菌乳。
( 2 ) 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及现行相关 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桐油、棉籽油、茼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 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 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 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 灯、自动虫情测报灯、黏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 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 3 ) 饲料, 是指用千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_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 4 ) 音像制品, 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 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 5 ) 电子出版物。
( 6 ) 二甲酪。
( 7 ) 食用盐。
适用 6%税率的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 除第(一)、(二)、(五)项另有规定, 税外率为 6% 。下列情况也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按照“ 销售无形资产" 缴纳增值税, 税率为 6% 。
2.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 , 受托方属千提供“现代服务” 中的 ” 专业技术服务” , 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3.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 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 受托方属千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 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 的增值税税率 。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适用出口货物零税率的
纳税人出口货物, 税率为零; 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的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税率为零。根据"营改增通知”的相关规定,服务、无形资产的零税率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 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 ) 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CD在境内 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
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2 ) 航天运输服务。
( 3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 服务:心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 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 KPO) , 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转让技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