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股权投资公司通过自有资产包括货币、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依法可以评估价值的资产,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通过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进而达到持有股权盈利的目的,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以及企业上市后股票流通等方式获得利益。但该类公司不能利用吸收存款、集资收款以及借贷等违法形式进行投资。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