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要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应的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