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并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五项条件。
一是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国有独资公司能否设立执行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可以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吗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特征有:
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它不是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原则,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等。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惟一性。国有独资公司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国有独资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性。即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具体则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不设股东会并不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其惟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惟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
(1)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2)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4)对公司资产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5)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的人选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二是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的任期每届任期为3年。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多。《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第67条规定行使职权。这表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职权,即本法第47条规定,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一部分是因授权而行使的职权,即本法第67条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使一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下列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2)公司的解散;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发行公司债券。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注册注销流程
国有独资公司注册流程为: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