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一址多照相关规定如下:
1、在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不包括新设企业;
2、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不含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项目;
3、企业申请增设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与原住所在同一镇区辖区范围内,但主营经营项目为生产、制造、加工类企业增设生产、制造、加工场所时,可以与原住所不在同一镇区范围内。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投资者同时为各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企业应根据新增经营场所个数申请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数,保证每个新增经营场所均有一个营业执照副本,并复印营业执照正本加盖该企业公章后悬挂于每个新增经营场所,做到亮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