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A、为原告;B、为被告;C、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为证人。
(6)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
代位权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诉讼管辖中的问题有哪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采取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一、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
代位权之诉的结果是怎样的
代位权之诉的结果是,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