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土地使用权申请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章:“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举措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举措。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举措。
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举措,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