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13年修订)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3.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上报。
二、办理材料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
新申请需提交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发需提交
申请补发需提交
新申请、申请换发、申请补发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
3.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港澳流动捕捞渔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不符合条件应不予受理
3.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申请人依法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港澳流动捕捞渔船)。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南村路10号2楼217室任意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业部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四条国家对流动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农业部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十三条下列流动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规定的有关材料。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
(二)到南沙、黄岩岛海域等B类渔区作业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接到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渔业捕捞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