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的区别

律师回答
摘要:法律依据不同导致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终结执行基本上了结案件,恢复执行的条件有限;而终结本次执行仅是暂时性结案,可恢复执行。
一、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
终结执行再次具备执行条件的概率较低,终结的情形包括:执行的依据被撤销、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没有继受债务的主体、无责任财产等。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基本上能做到“案结事了”。
裁定终结执行能否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了撤销执行申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有司法解释明确外,其他情形是否可以恢复执行,目前理论界还在探讨阶段,无相关可以恢复执行的依据。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仅是暂时性、程序性结案,在法院案件管理层面可以报结,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性停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第2款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朱爱丽律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上述情况,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在法律依据和后果上存在差异。终结执行意味着案件基本上已经结案,再次具备执行条件的可能性较低。而终结本次执行仅是暂时性的程序性结案,申请执行人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虽然有关其他情形是否可以恢复执行的问题仍在讨论中,但撤销执行申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是明确的。上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出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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