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无证老宅基地规定:
1.宅基地上建造有房屋的,属于村集体的房屋所有人可积极进行宅基地确权;
2.荒弃的宅基地可重新参加村集体宅基地分配,确保一户一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