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钓鱼并不违法,在禁渔期期间禁的主要是网,不可以下网进行捞鱼,但是用鱼竿进行掉的话是可以的。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有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如下: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二、哪些属于禁用渔具
禁用渔具有:地笼、抬网、绝户网、拦河网、撒网、粘网。除了工具上有限制,有些捕鱼方式也是直接触犯法律的,像是炸鱼、毒鱼、电鱼等等。禁渔令,其实就是让长江流域的水生物休养生息,让自然环境不因烂捕而毁掉,惩罚措施主要针对那些禁渔期内心存侥幸的人们。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有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