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市养老金调整
一、退休人员养老金缴费调整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养老金绝对额调整
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退休军人养老金调整
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四、退休工商业养老金调整
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五、高级专业技术职工养老金调整
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养老金调整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七、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8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八、老工人养老金调整
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提示: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