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十要”内容为:主体资质要合规,规章制度要健全,设施配置要合理,经营行为要规范,购入产品要合法,进货来源要可溯,经营产品要合格,广告宣传要真实,信息公开要主动,责任落实要到位。
“十不”内容则包含:不经营未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不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不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不发布明示或暗示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或者含有虚假、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不经营通知、通告等要求召回、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经营)的化妆品,不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内容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