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XX同志在校期间思想积极进步,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信仰坚定,政治觉悟高,坚决同不良思潮及不良行为作斗争。特别是自觉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能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及工作情况,坚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院系的各项社会活动,能在政治、思想与行为上自觉与党组织保持一致。其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