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债权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通过邀请、承诺或签订合同,形成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的本质是合同,企业的生产过程可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三部分。三部分的有机结合和顺序可以使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其中,融资活动是企业筹集资金的基本活动。企业通过有效的经济筹集和集中资本,支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