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发布的相关通知,到12月31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先增加85元,再按1年缴费年限增加3元。根据普遍调整的实施情况,对7类特殊情况的人员,如年满70周岁以上,按月再增额40元。提高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近日多个市州已陆续将1~4月的补贴款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从5月起开始按新的调整标准发放。每个月先涨85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涨3元。在通知中指出,提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一般调整的办法是,每个月先加收8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加收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先按月计算,即每年加收85元,下同)。按照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周岁计算基数为12月31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计算,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