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按照“应隔尽隔,应检尽检”的要求,入境人员“14+7+7”医学观察和“2+1”核酸检测管理措施,即在第一入境点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回居住地后继续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并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特殊情况且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经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可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后,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