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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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观念中,重婚罪受法律惩罚的一般都是男性,即使女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同居,也往往不予起诉。但近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起诉的一宗重婚案中,男女双方均被法院判刑。
今年3月14日,南山区公安分局向南山区检察院移送起诉一件重婚案。移送起诉书称:1963年出生的犯罪嫌疑人沈某在有妻小的情况下,又与1978年出生的女子邓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一女孩,构成重婚罪,于去年12月8日将沈某逮捕。侦查终结后,将沈某向南山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南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经审查后认为,沈某构成重婚罪,证据确凿充分,无可非议,但邓某明知沈某已有妻小而故意与之同居,也构成犯罪,应对她进行追诉。当天,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逮捕了邓某。
5月10号,南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一审认定沈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邓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邓某在明知沈某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因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邓某拘役二个月。(深圳电台)
一、假释应由谁提出申请
假释应由所在监狱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案例】事实一:罪犯卢某,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原判认定其伙同他人在2013年8月实施抢劫及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187元(已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某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事实二: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某某省某某监狱以该犯执行刑期过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向某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某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事实三:罪犯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已履行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区愿意接纳。【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积极履行财产刑。鉴于其刑期执行已过半,无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犯罪时年龄较小,在监狱内表现较好,社区能提供较好的矫正条件,故裁定对其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