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
2、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置;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3、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置。
4、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5、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7、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