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是指在固定污染源中,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限制标准。该标准针对的是大气被污染源排放出的挥发性有机物,主要包括甲烷、乙烯、丙烯、苯等26种物质。这些物质易于挥发到空气中,对于空气质量、公众健康等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固定污染源控制,限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非常必要。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是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标准中规定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限制值不同,具体数值可以参照标准进行查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放。一旦发现排放量超出限制的标准,责任单位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自身的生产管理模式,以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固定污染源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其中,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