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在遇到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时,通常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制止侵权或者保留证据,下面对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进行总结。
一、诉前禁令
《专利法》第七十二条有关诉前禁令的规定如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专利诉前禁令是一种临时措施,专利权人在申请临时禁令后,负有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义务,诉前禁令最终的存废有待随后生效的裁判确定。专利诉前禁令的目的是禁止正在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通常是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使用,司法机关通常也是在较短时间内做出裁定。专利诉前禁令通常也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作出,如被申请人的支付能力较弱,不申请诉前禁令的话,可能导致权利人后期无法获得赔偿,因此,通常是在不采取诉前禁令不足以保护申请人的重大合法权益时才可以适当采取诉前禁令,诉前禁令也具有预防因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的特性。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常见临时措施,通常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通常是针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主动采取措施为辅,需要具有保全的必要性,人民法院会依据必要性要求申请人缴纳担保金。当然,证据保全后申请人负有及时起诉的义务,因申请人未及时起诉或者申请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全
是指在诉讼终结前为防止当事人赔偿能力恶化,申请对其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也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常见的是诉中保全,一般较少采用诉前保全。与证据保全类似,当申请人的错误申请造成他人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先予执行
是指在作出生效裁判前的执行,因发生在生效裁判之前,所以也属于一种临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予执行是主要适用于财产支付型民事责任的措施。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告承担责任的通常以构成侵权为先决条件,故通常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并不排除专利侵权诉讼中存在这种可能。先予执行有误,申请人也应当赔偿因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