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如果是结婚证丢失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同居关系而未办理结婚证的,如果同居关系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同居关系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