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核实;
2、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以财产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职权决定暂停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因为它直接涉及申请人的权益;
4、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或者暂停执行的期限。担保有期限的,暂停执行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