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2、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一、防卫过当捅伤人判几年
防卫过当捅伤人判刑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1、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
3、情节较为严重的,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如下: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时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如下:
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综上所述,防卫的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就可能构成犯罪,不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而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进行防卫。
二、人民警察能不能报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紧急性。见义勇为必须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救灾所实施的紧急救助,这是见义勇为和一般助人为乐的区别。事急从权,故而理应对救助人的行为限度放宽标准。
2.自愿性。见义勇为的救助者不应该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方成立“自愿性”,这是行使见义勇为的主体条件,如人民警察依法实施救助或者有监护义务的人实施的救助行为不能评价为见义勇为。
3.利他性。见义勇为应该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作出的行为。保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但一定不成立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帮助他人这样的利他性目的。
三、抢劫不做反杀算正当防卫吗
看具体情况。1、首先,要明确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为侵犯,而针对非法加害人所采取的自我防卫措施,是一种合法行为,更准确地讲,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行为。面临不法侵害,任何人都有行使防卫的权利而没有回避、忍受的义务,正当防卫是被法律肯定和积极鼓励的行为,防卫人是否选择报警或避让并不影响其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2、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整体、综合考量案情。有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都涉及具体问题,要全面、综合考量具体、特定的案发情境,不能孤立、片面看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