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1000以下,不可以立案。立案追诉: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金额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实施毁坏达到三次以上的;
2、故意煽动和纠集他人毁坏公司财物且人数超过三人的;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财产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4、故意毁坏财物,造成其他情形严重的后果的。
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