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可随时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举报投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使用)监管规定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油、小冶金和淘汰落后的产品、工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工矿商贸、非煤矿山存在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作业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