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19年8月27日10时左右,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舒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舒女士受伤治疗。当日,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后,舒女士住院治疗15日,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右三踝)。出院后,舒女士及家属自行找到司机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经过进四个月的沟通,保险公司还是拒绝赔偿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