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性质不太严重,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不需要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进行侦查,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特点
(一)侵害范围较窄。这类犯罪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刑罚规定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某基层检察院2008年已经审结的轻微刑事案件为例,判处缓刑的占5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21%,判处罚金刑的占13%,判处管制的占9%,其他方式结案的占6%。
(三)侵犯目的较为单一。主要以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陷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居多,这些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和人身权益类。
(四)一般具有和解可能。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犯罪成因多有一定的偶然性,双方之间多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子孙仇,大多数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