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伤残七级的鉴定标准:
1、三肢瘫(肌力4级);
2、轻度智力障碍;
3、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单肢瘫(肌力3级);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轻度毁容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