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申请法律援助怎么申请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交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情况的证明文件即可。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瞻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
二、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援助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所住地在本县(区)或持有本县(区)暂住证。
公民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3)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