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出具破产受理裁定,准予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由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债务,在债权人会议上予以报告。而破产宣告其实就是“破产清算”宣告,是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此时的债务人才真正进入我们平时所说的“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因此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不是一个概念,是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