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死后土地归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依照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另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一)公民的收入;(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民法典》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民法典》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民法典》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有遗赠协议,受遗赠人可以承包期内继承承包林地经营权,如没有遗嘱继承,应该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收回,其他的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三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五保户死亡后,自应该归其所在集体的组织所有。四是在《民法典》上规定来说,五保户的侄子、侄女人等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侄子、侄女不能主张进行遗产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4)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五保户叔叔去世了,谁能继承他的土地
以下问题是继承人在继承商业土地时需要注意的:继承人只能继承使用权,但是不能继承所有权;因为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是不可以继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