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斧头不属于公安部规定的管制刀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领域中,由于斧头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杀伤性武器。如果行为人携带斧头,试图伤害他人,也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需要接受刑法的处罚。具体来说,这主要根据了公安部在2007年印发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要认定控制刀具,需要根据具体的标准,公安部也提供了具体的图示。能够被认定为管制刀具的刀具,就包括了: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型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因此,斧头并不属于管理刀具。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