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单持有人因无单放货提起的诉讼,有可能是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如果提起的是违约之诉,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托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如果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索赔时效为2年。但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针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此,不论提单持有人是以违约还是侵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均为1年。
2、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2、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