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履行,导致的分险增加、费用增加等损失,其它债务人均可以拒绝对此承担责任,而且—旦标的物灭失,将对债务人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