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里面可以要求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一、遗嘱和遗赠有什么区别?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如下: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要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继承,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必做出表示;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二、什么是附有解除条件或者停止条件的遗嘱
附有解除条件或者停止条件的遗嘱是指遗嘱生效前就发生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一般应该为自订的。
1、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
(1)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2)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
2、在附停止条件的遗嘱中,停止条件如下: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附条件遗嘱的效力
3、附停止条件的遗嘱中的条件有法定和自订,法定如死亡或者谋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自订如孝敬老人等。如果发生停止条件的遗嘱,自动针对某个特定的继承人发生效力,即停止遗嘱针对特定人的效力法定的解除属于自动性。
附条件遗嘱的效力
遗嘱本身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本身并不由其所附义务的成就与否决定是否生效。遗嘱中所附义务的作用在于,决定遗嘱人的某某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某某继承人这类意思表示相关内容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所以附义务遗嘱本身的效力如何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来考察。
因此所附义务的效力的判断要素:
1、意思表示真实;
2、附加义务有履行的可能性;
3、附加义务合法。遗嘱附加的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无疑是违法的。但遗嘱附加的义务旨在要求权利人对其权利作出特定的处分或以特定方式行使时,该义务的合法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重组家庭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重组家庭的子女有继承权。
继承权分配方法如下:
1、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3、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2、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3、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
4、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6、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