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一、法院会如何处理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纠纷案件?
1、不属于宣告无效婚姻的范围
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均不得申请婚姻无效。
2、结婚证的瑕疵不能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从对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的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其一旦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在结婚的时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婚龄,从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的情况,只能认定在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着瑕疵。该瑕疵只能认定在登记过程当中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当,作为双方当事人而言,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工作的瑕疵而影响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3、双方不存在无效婚姻的事由
如果在起诉时双方一方仍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结婚时一方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在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失。
4、法院不能主动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起诉是以离婚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在诉讼过程当中,却主动改变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求与判决不同,其行为与法律相违背。即便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当中,发现了无效婚姻的事由,也只能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只能驳回其起诉。
二、无效婚姻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案件法院处理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是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关于婚姻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得因双方对无效婚姻无争议而不予追究;
3、婚姻效力的处理应当单独作出判决文件,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文件分别作出;
4、婚姻效力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无论是认定婚姻无效还是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都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当事人都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