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
(四)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
(二)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第三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部分不上诉的,二审法庭仍需对全案进行综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
(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中,部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可以出庭参加二审庭审,也可以参加庭审辩论或者委托辩护人出庭、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可以只宣读案由,可以不再传唤到庭。相关法条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