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可以,因为监事、执行董事一般都是由股东会(股东)产生的,二者是互为牵制、互为制约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高管有危害公司的行为的时候,监事会(监事)可以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当监事有危害公司的行为的时候,执行董事(董事会)可以对监事提起诉讼。所以执行董事总经理作为大股东希望担任监事的股东离开公司,只能通过协议回购公司股份让对方离开,不然只能要求破产清算另起炉灶,当然你如果有对方危害公司的证据,可以直接报警把他送进去起到开除他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