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有: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和信任利益;
2、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害赔偿。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失去与他人签订合同机会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拒绝履行返还付款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收到债务的支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