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6条的条文中关于“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其含义是“动产抵押的目的是确保卖方收回货款”。 例如:在赊销购置车辆的情况下,在卖方向买方交付车辆后10日内,买卖双方就该车辆在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使买方将该车辆出质或抵押登记给其他人,卖方仍享有优先于其他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为: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