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很多学员都不知道,经常问老师,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又是什么可能学员还是不知道,为此老师整理了以下这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现我国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