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探视权的形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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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中探视权的形式确定及离婚后不得放弃子女探视权。探视方式包括探望性和逗留式,可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探视权应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如有损害可中止并恢复。离婚后,非抚养方有探视权,不得放弃。这是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离婚双方无权协议放弃。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的形式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的形式确定如下: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可否放弃子女探视权
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离婚夫妻双方不可以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形式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探望的方式可以包括见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共同进餐等。离婚后,双方不得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这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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