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够成,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行为是对国家所保护的合法的市场秩序进行破坏的行为,如未经依法批准就从事某种必须经过批准方可经营的特定业务(如证券业务),就破坏了某种特定市场(证券市场)的秩序。而我们知道,替他人讨债,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业务,社会上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讨债市场秩序。因此之故,这种行为没有也不可能破坏市场秩序,显然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