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2、会议厅(室)、礼堂;
3、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4、托儿所、幼儿园;
5、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6、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7、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8、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9、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