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阶段是多长?

律师回答
摘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如果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申请执行需提交执行书,并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和财产情况。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上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的时间是多久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的时间一般是六个月。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延伸阅读
结语: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如果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或其他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需提交执行申请书,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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